《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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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纵观《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并且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二、确立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
土地污染责任的承担者是谁?本法提出,是土地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包括以下13类: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3)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单位;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7)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8)修复施工单位;9)土地使用权人;10)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11)债权、债务继承人;12)任何单位和个人;13)地方人民政府。
三、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b)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五、亮点:最强污染防治法,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要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被认为是“最强”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强”,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块,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责任人追究这部分。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可以看到,土壤污染修复的义务是从调查开始的,土壤修复前后的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土壤检测。而且法律中把相关利益人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详细,包括政府的责任、使用权人的责任、污染人的责任还有农用地上农民的责任。
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对行政罚款没有规定特别巨大的数额。但是,法律的重点是要求相关责任人去做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这也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支持。
再次,《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在“防”字,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以对未来造成新的污染进行控制和归责。